网络诈骗定罪必须要能够证明存在诈骗行为的证据,包括保存与诈骗分子联系的单据、记录被骗经过、报案并提供相关资料,但需注意提供合法证据以构成诈骗罪。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诈骗定罪必须要什么证据?
网络诈骗定罪必须要能够证明存在诈骗行为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网络诈骗案立案需要有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会立案。
如果在网上购物被骗后,请按以下步骤进行报案:
1、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与诈骗分子进行联系的单据,如电子邮件、银行汇款单、手机短信等等。
2、将被骗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带着被骗经过和被骗单据到当地公安机关刑事警察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报案,并由民警作一份报案笔录。
4、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到案发地公安机关(如诈骗分子手机所在地,网站维护地)作进一步查处。
也可以到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网址
二、被诈骗提交的资料是什么?
1、受害者本人身份证
2、聊天记录、订单等截图
3、转账银行卡,转账记录并盖章
4、如果是被跑路网站所骗,需要提交该网站的网上信息截图,如官网上的公司介绍、主流媒体对该网站理财信息的吹捧报道、知名网站的理财推荐等、被骗公司的资格认证。
还有一些被骗的交易记录,证人证言、书证、视频录音资料均可作为证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在网络上如果被诈骗,那么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比如说可以选择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来进行报案。当然如果要想构成诈骗罪的话,必须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确实存在着诈骗的行为,这是具体由人民法院来负责定罪量刑。
结语
网络诈骗定罪必须有诈骗行为的证据。根据刑诉法规定,对报案、控告等材料应迅速审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责时立案。被骗后,应保存与诈骗分子联系的证据,并书面记录被骗经过。报案时需携带被骗经过和相关单据,由警方做报案笔录并移交到案发地进一步查处。被诈骗提交的资料包括身份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网站信息截图等,交易记录、证人证言、书证、视频录音也可作为证据。构成诈骗罪需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定罪量刑。在网络诈骗中,合理处理并报案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