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户籍室工作;
(三)值班、备勤;
(四)案(事)件处理;
(五)巡逻;
(六)治安检查;
(七)特定勤务。
第五条 责任区工作、户籍室工作分别由责任区民警、内勤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及特定勤务,必须由两名以上公安派出所民警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户籍室工作;
(三)值班、备勤;
(四)案(事)件处理;
(五)巡逻;
(六)治安检查;
(七)特定勤务。
第五条 责任区工作、户籍室工作分别由责任区民警、内勤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及特定勤务,必须由两名以上公安派出所民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