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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后寻衅滋事罪是否仍将受审?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不代表不会判刑,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具体判决仍需司法机关审理,根据取保候审条件,判决通常较轻。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包括殴打他人、追逐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损毁占用财物、公共场所闹事等行为,纠集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更重。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妇女、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寻衅滋事已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

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即使是取保候审仍然需要负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取保说明涉嫌犯罪,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和不会判决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也知道。不过,依据取保候审的条件来说,能够取保候审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不会太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哪些情况适用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结语

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一旦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免于刑罚。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告人仍需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判决。根据取保候审的条件,一般来说,罪行较轻的被告人判决较轻。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这些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被告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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