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不得通过契约侵犯任何一方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离婚自由权等。对夫妻的缔约行为还应作出限制,防止侵害到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夫妻忠诚协议中若约定违约责任是一方丧失全部的共同财产权,则可能会影响到该方对债权人的还债能力,或是夫妻故意通过该类忠诚协议以规避对第三人的债务。还有的忠诚协议通过剥夺配偶的共同财产管理权限制其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侵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
一、什么叫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保证双方对婚姻的忠诚签订的民事协议,是一种兼具人身性与经济性双重性质的民事合同。夫妻忠诚协议的人身性体现在这项协议存在于夫妻合法的婚姻关系之中,经济性则体现在协议约定的违约时的经济制裁性。夫妻忠诚协议只要不损害社会、国家、第三人合法权益和不违反社会善良风俗,一般都是有效的,但司法实践中出现法院不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
二、利用离婚逃避债务可以吗
法院在实际处理对夫妻离婚债务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有些夫妻因为不愿偿还债务,逃避债务。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
以及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等等行为,都应该认定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即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民事行为。离婚时对债务的非法处理行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行为,或者直接起诉离婚双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