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离婚分割的标准:
1、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分割,一般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原则进行分割,实际案例一般为平均分割;
2、夫妻分开管理和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归管理和用户所有;
3、差异较大的差额,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消另一方;
4、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具体情况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