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该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实施了殴打或者体罚等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教师体罚学生被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的,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能执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