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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的区别

2023-11-15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法律主观:

无期徒刑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不确定关押年限的刑罚。这是我国的基本刑罚。属于相对终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除了死在监狱里的罪犯,中国还没有真正把某人永久关押的现实案例。终身监禁是确定关押条件(至罪犯死亡为止)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我国现行法没有这样的刑罚。但是,终身监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另一种是终身不能假释的终身监禁,属于绝对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 我国有期徒刑类似于国外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相对剥夺人身自由。但我国没有绝对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 无期和终身不能等同。无期到有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只要罪犯不在监狱故意犯罪抗拒监管的行为,一定年限后自然可以变更为有期徒刑。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必须通过假释审查,这种审查可能永远不会通过,审查委员会的主观性很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68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68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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