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购买保险时以自用名义登记且能证明车辆为自用,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赔付;提供营业执照与车辆户头一致可证明自用车辆拉运货物,可获得保险公司理赔;非营运车辆若承揽运输业务,需提供营运证方可理赔;若拉的货物属于营运,保险公司不赔付。建议详询保险公司。
法律分析
如果您在购买保险时就是以非营运车的名义进行登记的,又能够证明车子是自用的性质,保险公司是应该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名称,与车辆的户头要相一致,即能证明是自用车辆拉运自己的货物,方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如果非营运车辆在社会承揽运输业务,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找保险公司理赔时,是需要提供车辆的营运证的;要是不能交付交通运政部门颁发的公路运输营运证,保险公司是不会对其理赔的。但是,如果您所拉的货是营运的,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具体详情建议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咨询。
拓展延伸
非运营车辆事故索赔:保险公司的赔付政策是什么?
非运营车辆事故索赔时,保险公司的赔付政策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对非运营车辆的事故进行赔付,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车辆所有人应当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并且保险合同中明确了对非运营车辆事故的赔付责任。其次,事故应当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例如交通事故、意外损失等。最后,索赔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损失的评估报告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文件。保险公司会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核查和评估,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赔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的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建议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以了解详细的赔付政策。
结语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非运营车辆事故索赔时,保险公司的赔付政策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购买保险时应以非营运车名义登记,并证明车辆为自用性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若非营运车辆从事社会承揽运输业务,则需提供营运证才能获得理赔。注意,如果所拉货物为营运货物,保险公司不会赔付。具体详情建议咨询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