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具有完全控制子公司在目标市场上的日常经营活动和管理者可以确保有价值的技术、工艺和其他无形资产都留在子公司的优点。然而,全资子公司也可能带来耗费大量资金和占用公司大量资源的缺点,公司面临的风险源也可能会较多。因此,在决定是否设立全资子公司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
法律分析
全资子公司具有以下优点:
1、管理者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在目标市场上的日常经营活动,并确保有价值的技术、工艺和其他一些无形资产都留在子公司。
2、如果公司想协调旗下所有子公司的活动,全资子公司将是一种非常好的进入模式。
全资子公司的缺点:
1、可能得耗费大量资金。
2、占用公司的大量资源,公司面临的风险源可能会较多。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拓展延伸
全资子公司的设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应当经股东会批准,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因此,设立全资子公司的依据是股东会的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结语
全资子公司具有管理控制能力强和协调旗下所有子公司活动等优点,但也需要耗费大量资金和占用公司资源。因此,公司在设立子公司时需要权衡利弊并谨慎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