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进入医院及诊室时请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并主动出示身份证/医保卡、随申码及行程码并配合完成流行病学调查。若未如实申报或隐瞒流行病学史,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门诊就诊请尽量独立就诊,如行动不便确实需要陪伴,仅限一位陪同人员;陪同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3.来院就诊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使用带有呼气阀的口罩;医院范围楼宇内请勿饮食;非必要情况请勿摘下口罩,并按规定将使用过的口罩丢弃在专用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丢弃。
4.按照医院规定配合有序就诊,做到一人一诊室,未叫到号的患者请在诊室外耐心等候。
5.因我院急诊及发热门诊改造,目前无法接诊发热病人,如有发热请就近至临近发热门诊就诊。
6.如您处于医学观察期,请于观察期满后来院门诊就诊。
7.触摸公共物品后请及时洗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