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住院患者免疫力弱,更加容易被感染,而且一旦感染,病情往往较为严重。提倡无陪护住院,鼓励亲朋好友利用微信、电话、短信等进行慰问。确需人员陪护者,患者入院后经医护人员综合评估、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并开具陪护医嘱,由主班护士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发放陪护证,患方指定一位家属进行陪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