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认定标准包括三种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单位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法律分析
南京市工伤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单位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拓展延伸
南京市政府关于完善工伤认定标准的实施意见
根据南京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完善工伤认定标准的实施意见》,旨在加强工伤认定工作,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认定质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实施意见对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改,明确了工伤认定范围、条件和程序,并建立了完善的工伤认定机制。同时,还加大了在岗职工和离休人员的工伤认定力度,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该实施意见还提出了加强工伤认定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意识,规范工伤认定行为,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体来说,南京市政府的这项实施意见对于完善工伤认定标准,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南京市工伤认定标准包括三种情况,分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单位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以上三种情况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