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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是否需要提交证人证言?

2023-10-2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工伤认定申请不需要提交证人证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只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然而,在石家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自行制定的宣传材料中要求提交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这引发了对于工伤认定是否必须有证人证言的争议。这种要求可能对于没有现场目击证人的工伤案件造成不公平。

法律分析

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必须提交证人证言

我们先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可见并没有要求“证人证言”。

我们再来看《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同样,并没有要求“证人证言”。

是不是地方法律规定必须提交“证人证言”呢

“证人证言”是如何成为石家庄地区申请工伤认定必交材料的呢?

一旦提出上述的法律依据,这些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并非哑口无言,反而振振有词。他们会理直气壮的拿出一张他们自制的《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宣传材料之一》的宣传小册子。

《宣传材料》上明确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关于“证人证言”这一项是这样表述的:“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他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从上述文字表述来看,很明显,是在有“现场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出具“证人证言”。我们不难想象,发生工伤时,没有现场目击证人的,就可以不提交“证人证言”。做一假设,100名煤矿工人下井全部遇难,难道因为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就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不必须提交证人证言。这些法律文件明确要求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此,地方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提交证人证言。石家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宣传材料之一》中提到了证人证言,但是仅在有现场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才需要提供。因此,如果没有现场目击证人,申请工伤认定仍然是可以进行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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