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经济合同所引发纠纷,往往由被诉一方侵害原告方利益而起。原告方在起诉请求返还合同款或者支付赔偿的时候,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原告明确基本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还是撤销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中以撤销和解除最为常见。例如有人购进质量不合格的货物,签订了不公平的协议,该要求撤销合同,还是以违约为由解除合同?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理解这当中的区别所在,作为代理律师,则务必结合具体案情仔细分析,确定最有利于原告的合理诉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有重大区别。撤销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后自始无效,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消灭或终止履行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协商解除,或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称为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如果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则为法定解除。
一、合同约定解除权什么时候可以行使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
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