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拆迁方在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有如下几种常见的违约情形:1.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补偿款。 当然,我们很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都没有约定补偿款的支付期限,这也给拆迁方违约创造了条件。 先补偿,后拆迁这是基本原则,因此,在被拆迁人将房屋腾空搬迁之前,补偿款就应当支付到位,但是很多地方都是要求被拆迁人先把房屋腾空搬出,才支付补偿款。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超过三个月没有支付补偿款,就应当追究拆迁方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补偿款,并补偿因房价上升带来的损失或者利息损失。2.产权置换安置一般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仍然无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应当加倍支付过渡费,并赔偿因无法按时安置给被拆迁人带来的损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