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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债务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影响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抵押债务是指债务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情况下有权优先受偿。抵押财产可以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生产设备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抵押合同中应具备的内容,确定期限有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利益。抵押物由第三人提供时,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明确性对抵押人决策和权益保护很重要。当主债权消失时,抵押权也随之消失。

法律分析

一、抵押债务是什么意思

担保债务的概念:担保债务就法律上而言就是担保所指向的对象。因担保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属于从债权,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主债权,从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的效力直接影响从债权的效力,而从债权的效力不影响主债权的效力。

二、债务关系中与抵押有关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抵押合同中债务履行期限的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中的提示性条款,是抵押合同中应当具有的内容。债务履行的期限,也称债务的清偿期或给付期,即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抵押权是一种变价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被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到期末履行债务,所以,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有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当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时,第三人应当重点考虑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明确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清楚地预见到自己提供的财产上的抵押权存续的期限,并据此对抵押财产作预期的安排,抵押人才能从事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这种有相当风险的活动。另外,根据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当主债权消失时,抵押权亦随同消灭。因此当主债权存续期限确定之时,债务人既可以通过提前履行债务解除抵押物上的权利负担(抵押权),也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要求,防止抵押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

结语

抵押债务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抵押合同中应明确债务履行期限,以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当抵押物由第三人提供时,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对抵押人的决策和风险承担至关重要。此外,当主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失。因此,在确定主债权存续期限时,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解除抵押权负担,或在履行期届满前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要求,以保护抵押物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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