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FC交易属于虚拟币交易,虚拟货币是一种个人资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如果被骗金额较小,警方一般不会立案,主要原因是涉及金额太小,达不到立案的标准,二是侦破难度较大,浪费人力和物力。因此,虚拟货币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
法律分析
mfc交易属于虚拟币交易。虚拟货币也是一种个人资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被骗金额较小,即使去报警,警方一般也不会去立案。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金额太小,达不到立案的标准;而是侦破难度较大,浪费人力和物力
拓展延伸
虚拟币诈骗立案问题
虚拟币诈骗立案问题涉及到虚拟币市场的监管、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刑事犯罪侦查等多个方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虚拟币属于一种特殊的财产,其价格波动较大,投资者应当谨慎投资。
然而,自2017年以来,随着虚拟币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币的匿名性、快速性等特点,进行诈骗活动。这些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如利用虚拟币进行洗钱、虚假交易等,给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对此,我国政府已经高度重视虚拟币市场的监管工作,对虚拟币交易平台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加大了虚拟币诈骗的打击力度。同时,我国刑法也对虚拟币诈骗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进行立案侦查。
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谨慎对待虚拟币市场,了解相关风险,并选择合法、规范的虚拟币交易平台进行投资。如发现虚拟币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虚拟币交易虽然属于虚拟货币交易,但其本质是一种交易行为。虚拟货币作为个人资产,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如果被骗金额较小,警方一般不会立案侦查,因为涉及金额太小,达不到立案标准,同时侦破难度也较大,浪费人力和物力。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虚拟币交易时,应当谨慎对待,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