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依法纳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收取房屋中介费要注意什么,主要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一)房屋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房屋交易过程当中,中介费的收取因服务项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1﹑对房屋和房屋权利人的调查收费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2﹑房屋使用状况调查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3﹑行情调查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4﹑确定成交意向并订立交易合同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5﹑办理产权过户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6﹑办理入住有关手续该项收费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200元人民币。
(二)其他问题房屋中介费收取要注意的事项有:
1﹑在同一房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后,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活动再次收取咨询费;
2﹑办完过户手续之后才能收取服务费;
3﹑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摊,也可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分摊办法执行;
4﹑服务活动中涉及政府机构收取的税﹑费不包含在服务费中;
5﹑中介经济机构不可强制进行价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评估的,中介经纪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6﹑中介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准强制和诱导客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