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本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本罪为行为犯,一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不管其后果是否产生都以本罪论处。放火烧毁自己财物但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以本罪论处。不会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放火行为,也不能以本
罪论处。以放火为手段,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应以与行为相关的罪名(见刑法正
16、117、118、124条)定罪,不定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故意杀害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新《刑法》对死刑的责任年龄有所限制,即第四十九条不满18周岁的人不可判死刑,包括死缓。这同以前严惩七类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条件不同。本书其他罪名涉及这个问题的,与此规定相同,不再重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