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长春市各县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后分别为:(一) 长春市各区 (九台区除外),每年 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二) 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每年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三) 农安县,每年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原政策中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