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 判刑过重的,被告人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可以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起。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