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包括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等。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而组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