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主旨是存货方需履行交付货物、配合入库交接、按时支付费用等义务;保管方则享有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和提存权等权利,并可催告存货方提取货物,逾期不提取可提存仓储物。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为交付的入库场的货物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配合做好入库交接工作、按规定的时间提取、支付仓储保管费、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等;
保管方的权利为仓储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提存权储存期间届满,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可以提存仓储物等。
拓展延伸
仓储合同中存货方的责任与保管方的权益如何确保存货安全?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方的责任是确保交付给保管方的货物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他们应该提供准确的货物清单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存货方还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包装和保护措施,以防止货物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受到损坏或丢失。保管方的权益包括货物的安全保管和保密性。他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货物免受盗窃、损坏或其他损失。保管方还有权利要求存货方提供充分的保险覆盖,以确保在货物损失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通过存货方的责任和保管方的权益的确保,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结语
存货方应确保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配合入库交接工作,按时提取货物并支付仓储费用。同时,存货方还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保管方则享有仓储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和提存权。储存期满后,保管方有权催告存货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若存货方逾期不提取,保管方可以提存仓储物。通过存货方的责任和保管方的权益的确保,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