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抢劫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人死亡”作为抢劫罪的一项法定加重处罚要件,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它的特点是: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2、这种死亡的结果是由暴力抢劫或其他方法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主观上对这种严重结果有罪,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
被害人因行为人抢劫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
从司法实践来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先杀人后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没有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谋杀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带走的案件。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当定罪处罚。
2、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后劫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死财物所有人和经理,剥夺其抵抗力,当场抢劫财物。杀人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
虽然先杀人,后抢财物,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杀人是抢财物的必要手段。所以,应该定抢劫罪。
抢劫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或者为了杀人而杀人的案件。
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分别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保护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应视为抢劫的继续,仍只能视为抢劫罪,为了保护赃物而当场杀人,可以视为从重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