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修改欠条日期算伪造证据,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
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粘接的借条有效还是无效
1、有粘接情形的借条一般无效,擅自粘接不属于债务人书写的内容在借条上的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伪造借条。若是之后凭借此伪造的借条要求对方还钱的,就有可能会构成犯罪了。
2、借条是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债权凭证。借条需要是真实合法的,伪造借条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具体的事实区别对待:
(1)一般情况下,伪造借条,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没有进行虚假诉讼,那么很难构成犯罪。比如,伪造借条是因对方确实与伪造人存在债务关系,债务原因并不是借款而是所欠劳务费、租赁费或者其他费用,这类情况就很难认定为犯罪。
(2)伪造借条也可能构成犯罪
1)伪造借条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成立的要件,伪造证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受害人本身对行为人没有债务关系,行为人虚构借条可以体现其采用虚构事实的具体行为。
2)伪造借条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通过伪造的借条进行诉讼,骗取财物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强迫订立的借条成立吗?
被人胁迫之下写的欠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欠条而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无效欠条(合同),同时,行为人(肋迫人)涉嫌了敲诈勒索罪(暂为未遂),应追究刑事责任。被胁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应立即以受到“敲诈勒索”而报警,警方的办案结果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解除欠条(借贷合同)关系的证据。
三、伪造借条签名犯法吗
1、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涉嫌犯何种罪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认定。
2、如果行为人出于通过诉讼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那么行为人涉嫌诈骗罪,这种诈骗的方式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启动民事
诉讼,意图通过虚假诉讼使对方为虚假的债务关系承担责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在犯罪理论上这种诈骗方式被称为“三角诈骗”。并且,诈骗
数额为4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当然,如果败诉了,属于犯罪未遂。
3、如果行为人故意帮助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可能涉嫌诈骗罪(共犯),也可能涉嫌伪造证据罪。与一方当事人合谋虚假诉讼的,涉嫌诈骗罪(共犯);受一方当事人欺骗,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帮助伪造证据的,涉嫌伪造证据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