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品后,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损坏和损失,保管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仓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品损坏或损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