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通信、会见权利受到保障。被拘留人应当遵守通信、会见管理规定。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执业证书、证明或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时间不超过30分钟。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责令停止会见。经被拘留人或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远程视频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