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确权新规定七类宅基地无法确权,包括新审批的、规划外的、使用性质改变的、买卖得来的、存在争议或手续不全的、非法占用的和违规占用农用地建设的。但对于执行查封的房屋,利害关系人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确权。
法律分析
房产确权新规定以下七类宅基地无法确权:
1、新审批的宅基地。
2、修建在农村规划范围外的房屋。
3、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
4、买卖得来的宅基地。
5、宅基地存在归属争议、手续不全。
6、非法占用的宅基地。
7、违规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执行查封的房屋,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房屋确权。
拓展延伸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司法保障措施在法院正式实施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司法保障措施在法院正式实施》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在房地产领域中,对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司法保障措施将得到更加严格的执行和监管。此举旨在确保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该规定,法院将负责审查和判决与房屋所有权相关的纠纷案件,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了相关的司法程序和法律责任,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这一举措的实施将为房地产市场带来更加透明和稳定的环境,为购房者提供更大的保障和信心。
结语
新规定对于房产确权提出了七类宅基地无法确权的限制,但对于执行查封的房屋,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确权。《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司法保障措施在法院正式实施》的出台将加强对房屋所有权的保护,维护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一举措将为市场带来更加透明和稳定的环境,为购房者提供更大的保障和信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