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兹 证 明
我村村民XXX同志为独生子女,本人父母于1990年3月30日领取独生子女证,编号是XXXXXXX。
特此证明
XX省XX市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盖章)
日期
法律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