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股东大会决议需要过半数股东表决通过,但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等重大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法律分析
《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有如下规定:
1.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103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拓展延伸
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影响
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影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民主制度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国家和组织逐渐建立了各自的表决权制度。这些制度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史上的表决权制度的演变反映了人权的进步和民主价值的发展。它们为人们提供了参与决策和表达意见的平等机会,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表决权制度也在政府决策、法律制定和组织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能够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民主性,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总的来说,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课题,对于理解和推进民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股东表决权制度的演变及其影响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它起源于古代民主制度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国家和组织中建立了各自的制度。这些制度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史上的表决权制度的演变反映了人权的进步和民主价值的发展。它们为人们提供了平等参与决策和表达意见的机会,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表决权制度在政府决策、法律制定和组织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了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民主性,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总的来说,对于理解和推进民主进程,研究和探讨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正):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宪法的修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正):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二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