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