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险
死亡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一)一般死亡险的规定
1.禁止行为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2.死亡险合同的效力
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才有效,否则合同无效。(被保险人同意+认可保险金额)
(1)如何判断“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
“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③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2)被保险人可否撤销同意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谁来查明被保险人是否同意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4)“死亡”的内涵
死亡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被宣告死亡。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
(1)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的子女。
(2)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且无须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但该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3)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注意】父母为成年子女、子女为父母投保死亡险,均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才生效。
(三)死亡险的保险金给付问题
(1)一般情况下,由受益人领受保险金。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特殊情形:出现《保险法》第42条情形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四)死亡险保单的转让或质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因为一旦保单转让或质押,可能会使保单流转到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手里,这时候,被保险人的风险就被大大增加,因此,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五)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自杀问题
(1)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退保单的现金价值,除非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后自杀,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
①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②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 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 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