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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

2023-11-23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保险公司以自身作为被告不适格的理由:一是保险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责任方,对受害人无直接赔偿责任;二是某签订的第三者责任车辆保险合同属于一般商业保险,并非强制性保险,国务院尚未制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办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尚未开展,现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三是道路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额的…”。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

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险公司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是赔偿款支付的主体,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支付过程中可能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出现拒付或少付保险费的现象,需要民事判决强制理赔;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应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保险公司成为被告的理由:

1、《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险种为强制性保险,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积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与《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实上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已经纳入了强制保险的范畴,即车主必须要投保该项险种,在实践中,交警部门在机动车上户、过户、年检都要求必须投保该险种。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现有的第三者险来履行第三者强制险。投保人自愿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投保人被依法强制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都属于商业保险。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只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手段,投保人被强制购买的仍然是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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