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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下诉的三种裁定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是: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裁定适用的范围还包括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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