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找不到具体责任人的举证责任划分由建筑法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一、楼上高空坠物应承担什么责任
楼上高空坠物应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对他人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使用人应当给予赔偿。建筑物使用人可能受到损害的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明责任人。
二、铁路施工中高空坠物赔偿标准
1、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