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收回: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土地核准报废;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且未经批准机关同意;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
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保障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保障是一个涉及土地管理和法律保护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被收回,如土地用途变更、违反合同约定等。具体的收回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听证、协商等环节,确保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过程中,权益保障也是至关重要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补偿机制和救济途径,以确保被收回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和补偿。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收回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保障,需要依法进行,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结语
土地使用权收回是一个涉及土地管理和法律保护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被收回,如土地用途变更、违反合同约定等。具体的收回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听证、协商等环节,确保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过程中,权益保障也是至关重要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补偿机制和救济途径,以确保被收回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和补偿。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收回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保障,需要依法进行,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有: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的。所谓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实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时缴纳了补偿安置等费用之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所限制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我国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为出资税包括哪些?
在我国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税费包括土地使用税。我国法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土地主要是指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一)全部缴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属于成片开发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具体如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律没有关于土地使用权估值的具体规定。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