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专利的复审理由,一般如下:
1、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情况下,复审请求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成立复审请求理由,撤销原驳回决定;
3、经复审请求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克服了原驳回申请决定中指出的缺陷,在新文本的基础上撤销了原驳回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