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逃税罪的惩处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欺骗、隐瞒等手段。对于逃避缴纳税款较大且占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行为,将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扣缴义务人也有相应的处罚。此外,对于多次实施逃税行为的,将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对于已接到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的,可能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特定情况的除外。逃避追缴欠税罪和抗税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行为方式也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避追缴欠税罪和抗税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在抗税案件中,纳税义务人是采用了暴力方法抗拒交税,而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纳税义务人转移或隐匿了财产,导致税务机关没有办法追缴拖欠的税款。
拓展延伸
逃税罪的判决准则与司法实践的关系
逃税罪的判决准则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判决准则是指法律对于逃税罪的定性和量刑等方面的规定,它们是司法机关在审理逃税罪案件时的依据。然而,判决准则的具体应用和解释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实现。司法实践是指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和判例进行裁判的过程,它反映了判决准则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变化会对判决准则产生影响,有时也可能引起对判决准则的修订和完善。因此,逃税罪的判决准则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推动着逃税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的进展。
结语
逃税罪的判决准则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司法实践是判决准则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判决准则的修订和完善受到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变化的影响。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推动着逃税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的进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