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优待证需要的资料如下:
1、身份证明:包括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2、医疗证明:如果是办理残疾人优待证,则需要提供残疾证明;如果是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则需要提供年龄证明;
3、照片:需要提供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尺寸和要求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而定;
4、其余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等。
办理优待证的资料条件:
1、个人身份条件:申请人需要具备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份,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或者残疾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材料条件: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明、照片、户口本等资料,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不同类型的优待证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来办理;
3、申请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材料,如有虚假信息或者材料,可能会影响到申请的结果;
4、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优待证,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来办理;
5、申请时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咨询当地的民政局、社保局等部门。
综上所述,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可能因地区和不同类型的优待证而有所不同,前往当地的民政局、社保局等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便更准确地提供所需材料。
【法律依据】: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本办法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建档立卡。
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