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二)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首先等待并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快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给法院;,其次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但要向法院提供必要的委托代理书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另外要记得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最后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书起的15日内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这类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而不当得利的获得人被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返还债权的权利。,不当得利诉讼要胜诉,原告必须证明:,(一)被告因其给付而受利益。,(二)原告与被告有给付关系(即被告受利益,致原告受损害)。,(三)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承担举证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