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部队士兵(义务兵和士官)荣立二等功的,义务兵退伍、士官转业到地方后,民政局是给予安排工作的。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