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扣1分。
1、驾驶机动车时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驾驶未按照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3、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证标志的机动车。
4、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
5、驾驶机动车时吸烟。
二、扣2分。
1、驾驶车辆时未系安全带。
2、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
3、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4、驾驶机动车时接听或拨打电话。
5、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三、扣3分。
1、在高速公路的匝道上超车。
2、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3、未按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5、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及行人先行。
6、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7、未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8、城市道路中不按规定超车和逆行。
9、超速未超过50%。
四、扣6分。
1、闯红灯。(从扣三分提高到扣六分)注:黄灯时亮,未通过停止线的车辆强行通过属于违法行为。
2、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3、占用应急车道。
4、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五、扣12分。
1、酒后驾车扣驾驶证6个月,处2000元以下罚款;醉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
3、超速超过50%。
4、造成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5、故意遮挡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未悬挂或者悬挂伪造号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被收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处罚后并予以销毁;
(二)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法处罚后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拒不拆除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规定履行期限,告知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