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但是,一般情况下,竞争性谈判的价格应该是越谈越低。实践中的谈判项目,最终报价大都低于第一轮报价。因为报价人大都知道谈判的规则,第一轮报价一般都往高里报,不轻易透露价格底线,给下一轮谈判留下足够的降价空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