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期间不可公开投标人价格,但谈判结束后需公布中标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8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若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需书面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法律分析
竞争性谈判谈判期间是不可以公开每个投标人的价格的。但是在结束之后,是要公布中标情况。参见的法律条文如此:《政府采购法》中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拓展延伸
竞争性磋商中价格保密的合法性调查
竞争性磋商中价格保密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价格保密可以防止竞争对手获取关键信息,维护企业竞争优势。此外,价格保密还可以避免价格波动对市场造成的不稳定性。然而,另一方面,价格保密可能会引发不公平竞争行为,限制消费者选择权,使市场缺乏透明度。因此,评估竞争性磋商中价格保密的合法性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公平竞争和市场透明度等因素。在确保商业机密和公平竞争之间找到平衡是关键。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规定,确保价格保密不滥用,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
结语
竞争性谈判中价格保密的合法性备受争议。一方面,保密可维护企业竞争优势,避免价格波动对市场造成不稳定性。然而,另一方面,保密可能引发不公平竞争、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缺乏市场透明度。评估合法性需综合考虑法律、公平竞争和市场透明度等因素,平衡商业机密和公平竞争。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应确保保密不滥用,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采购的一种方式,是由谈判小组一家一家的谈判,最后确定最优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