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筑结构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乙类建筑:当该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该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类时,应允许仍按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2、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12确定。3、建筑场地为、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 15G和O.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和9度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