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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股权转让中债权债务问题处理

2023-10-0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民法典股权转让中债权债务问题处理的主旨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签订转让协议。债权可转让给第三方,但需遵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其无效。债权转让受限于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等条件。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特定合同需经国家批准,未经批准的转让无效。债权转让需遵守限制条件。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股权转让中债权债务问题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转让债权的,要通知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要经债权人同意,并且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第一、主体方面的限制。

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第二、客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

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

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3、内容方面的限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4、形式方面的限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

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按照规定如果需要转让债权的情况下要通知债务人,经过债权人同意之后就可以办理债权转让手续了,但是债权转让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希望大家明白。

结语

在民法典股权转让中,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是十分重要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并得到其同意,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在债权转让中,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等。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可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除外。此外,债权转让还受到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在办理债权转让手续时,需遵守相关限制条件。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启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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