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8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奖项设置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科技工作者。国家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
国家技术发明奖每年评审一次,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法律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