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暂住证需要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3、居住时间证明:
(1)包括外来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
(2)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
4、就业证明:
(1)包括工商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5、住所证明:
(1)包括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就读证明:
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7、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暂住证的具体流程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用人单位或者雇用人对暂住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暂住人一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