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个人综合所得,全年综合小于三万六的,税率为3%;超过三万六少于十四万四千的,超出部分适用税率10%;超过十四万四千少于三十万的,超出部分适用税率20%;超过三十万少于四十二万的,超出部分适用税率25%;超过四十二万少于六十六万的,超出部分适用税率30%;超过六十六万少于九十六万的,超出部分适用税率35%;超过九十六万的,超出部分适用税率45%;
2、全年经营所得不超三万的,税率为5%;超过三万少于九万的,超出部分适用税率10%;超过九万少于三十万的,超出部分适用税率20%;超过三十万少于五十万的,超出部分适用税率10%;超过五十万的,超出部分适用税率35%;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