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当存在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时,需要采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我国《证券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证明力等因素进行权衡和判断。在使用电子证据时,还需进行鉴定。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明确了在处理矛盾证据时的原则和要求,例如要求应当采用多种证据相互印证的方式进行判断,并以公允和全面的原则评价各证据的证明力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应当保管投资者交纳资金以及投资者持有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财产,记录有关交易、结算等活动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凭证,并应当制定、完善财产保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基金财产安全。基金财产必须与基金管理人财产分开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当事人对检验意见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检验、鉴定的具体问题,参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相关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客观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全面、公正地评价证券交易相关各方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交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开市、收市、中间休市、交易挂牌及信息披露等时间。证券交易所开放期间的证券、期货交易的具体规则,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制度予以执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金。
注意:以上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如需具体解决问题,建议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